判决书显示,欧尚的商标(字母A与一只小鸟组合图案)于1983年在法国注册。而福建晋江爱都公司1998年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小鸟商标。
一中院认为,两商标关于“A和小鸟图形”组合部分相同,而欧尚集团的 “小鸟图形”商标已经属于驰名商标。认定福建爱都公司的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由此一中院一审判决国家商评委重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