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解读新修改的专利法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
2008-12-28    阅读次数:126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专电 27日下午16:00,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就相关法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本次发布会主要内容:

  【关注防震减灾法】 

  防震减灾法删掉个别规定不影响新闻媒体对震情信息发布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回答记者提。新华网 文涛摄问

  [经济观察报记者]防震减灾法第52条中取消了一审稿中关于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的规定,我不知道以后新闻媒体在发布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报道有什么区别?

  [黄建初]在修改的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闻媒体,比如第44条第4款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因为新闻媒体的宣传当中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准确、及时,不仅局限于震情、灾情,对任何一项新闻报道这都是一个基本要求。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条款删掉不影响新闻媒体将来对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报道。另外,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新闻媒体在报道震情和灾情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报道。

  总结汶川抗震救灾经验 防震减灾法做两方面重要修改

  [日本富士电视台记者]这次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侧重点在什么地方?今年四川汶川地震中中国政府吸取了哪些教训?这些教训有没有反映到这次修改的防震减灾法中?

  [黄建初]总结这次汶川抗震救灾的经验,法律还做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一个是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因为特大型地震灾害在发生以后,第一时间真正有效的救援措施往往都是老百姓或者群众在地震现场的自救互救,国际上的经验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明确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法律还特别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大家都知道这次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有一个学校做得很好,就是因为平时有比较多的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问题孩子们能够迅速地很熟练地躲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

  第二个方面,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就是考虑到地震灾害通常损失都非常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现行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主要指的是商业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震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突发性、巨灾性。地域性就是在地震灾区比较愿意投保,但是其他地方的人觉得离我比较远,就不愿意投保。突发性,刚才已经讲了,现在地震预报是个世界性难题,还很难作到准确的预报。巨灾性,一旦发生破坏性的地震,它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卢寿德:明年将开始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进行修改

图为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出席发布会。新华网 文涛摄

  [经济观察报记者]我想问两个关于防震减灾法的问题。第一,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未来是否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这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在总结法律实施十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这次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这次法律的修订,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也体现了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和地震灾区百姓的意愿,体现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共同智慧,也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经验。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必将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防震减灾法在地震预报、预防、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防震减灾法的。我们知道,这部法律草案在一审之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征求到了7000多条意见,我想知道这些意见集中在哪些方面,最终出台这部法律的文本是怎么体现这些民意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我回答第一个问题。我先简要地说一下防震减灾法的这次修改情况。现行防震减灾法是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正好是10年。防震减灾法实施10年,应当说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防震减灾法规定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这三大工作体系也是基本上符合我国国情的。

  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法律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工商报记者]专利法第5条修改后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这个发明创造是否侵犯社会公德?

  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新华网 文涛摄

  [尹新天]你提的问题很好。这也是很多民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涉及到专利制度和专利立法。公共健康问题在国际上近20年来成为在专利制度方面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你所讲的这种现象,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药品,特别是一些治疗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价格比较高,可能会导致一些病人买不起这样的药。针对这一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多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宣言,即关于公共健康问题的多哈宣言,对在专利领域的强制许可的颁布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2005年,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现在正在各国批准生效过程中。全国人大去年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这次专利法修改在第5章专利强制许可中,专门把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以便在需要时,病人能够获取药品提供了保障。

  1984年制定专利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这一条的规定,在三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这一条基本的规定都没有变化。世界各国对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都是不授予专利权的,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对于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对该条中的“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都做了一些解释。

图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在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文涛摄

  陈广君:现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条件还不成熟

  各个法之间对一些内容的规定也会有一些重复,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有的本来应该一致的规定,因各个单行法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的是互相矛盾。有些行政法规确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于它的立法位阶比较低,影响在执行中的效果。还有一点,从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讲,我们国家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制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还将要制定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民事权利,现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确实是在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个人还是比较赞成制定知识产权法的,但是现在还存在着另外一些不同的意见。

  专利法修改不会受年份约束 要看立法条件是否具备

  [科技日报记者]离专利法上次的修订已经过去了八年,为什么八年才修改这部法律?我们的专利制度日益更新,我想问一下,今后修改的频率会不会加快一些?针对专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专利法也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专利代理人的地位,专利事务所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没有体现,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我在采访中也了解到,一些企业对加强行政执法的呼声很高,这次在专利法第64条也有所体现,那么在具体的实施中如何正确处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大家觉得专利都非常高深,在科普方面有没有具体的举措?

  [陈广君]专利法从1984年通过以后修改了三次,巧合的是每次都正好间隔八年。法律修改不会有几年修改一次的约束,主要是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是成熟,立法的条件是不是具备。关于专利代理人地位的问题,在修改过程中也有不少人提到过这个意见,特别是一些从事专利案件的律师和一些专利代理人。后来主要是因为已经有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对于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管理和执业都作了规定。专利法主要还是调整专利权的授予、保护这样一些基本的关系,具体的内容很多还需要由具体的行政法规来补充。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章将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进行调整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简要介绍一下专利法此次修改在促进自主创新和加强专利权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体现。第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哪些举措来落实专利法的这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专利法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有利于我们国家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因此,专利法修改从各个方面来讲,都是围绕这个目的来进行的。比如说我们对授权标准、对权利保护等方面的修改,从各个不同层面都体现了对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的鼓励。这是我们整个专利法这次修改的核心。第二个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因此专利法的修改对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讲是一件大事情。我们已经非常明确将在明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前,做大量准备工作。

  陈广君解读专利法为何没明确写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专利法的。刚才陈主任说这部法律会更加全面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据我们了解,现在国外有很多的专利授权带有垄断性质的,我想知道这次修改专利法是不是有限制垄断、防止滥用专利权方面的规定?谢谢。

  [陈广君]关于如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我们知道,专利法的核心价值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这也是我们立法的一个根本宗旨和目的。确实,近年来滥用专利权的现象在我们国家逐渐地增多,有些企业的实际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有的影响还很严重。因此,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要求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呼声也比较多。这次修改有些条文也体现了这个精神。比如增加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规定,这样就防止有的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将现有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用以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两特点:鼓励创新 加强专利权保护

  [新京报记者]谢谢。我有一个关于专利法的问题。目前我们知道,专利法已经在1992年和2000年经过两次修订,这次第三次修订,请问这次修订有什么特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中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专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发展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从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以后,1992年和2000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二次是在2000年,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顺应加入WTO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 上海兼职| 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599弄平金中心1号楼101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1802896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