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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12-16    阅读次数:281     
文号     沪国税所[2008]8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12-1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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