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资
企
业
登
记
变
更 |
二-4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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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名-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 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出示原件。 |
自申请受理(收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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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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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变更及营业单位变更:100 元 公司制企业变更(除变更注册资本): 100 元 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按增资部分的0.8 ‰收费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 ‰收费,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 执照副本:10 元 |
二-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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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提交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出示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