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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12-12    阅读次数:115     
文号     沪财会[2008]12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8-12-9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财政部
  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 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8]343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为做好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制度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实施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另行制定。在相关指南实施前,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暂参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即予废止。
   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即予废止。   


   财政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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