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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年起停征"土地使用金"
2008-12-10    阅读次数:8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正式出台,根据《修改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土地使用金”的征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27日由韩正市长签发市政府第8号令公布。《修改决定》以及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即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针对目前本市土地使用中税费项目较多、且有重复征收的现象,市政府对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归并,决定取消“土地使用金”的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土地使用金”的征收依据是1996年10月30日发布、2001年5月21日修正的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征收标准具体为:按出让地块的面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1元。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删除与“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直接有关的条款。

  另外,由于“土地使用金”为按年征收,因此,修改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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