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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公司-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2008/12/7    阅读次数:3318     

申办资格(开业)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

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

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开业)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合同、章程(原件);
6、 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 董事、监事、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 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除

外)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除外)
变更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 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2、 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

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 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原件)
4、 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

印件)
5、 增设分支机构或执照有效期延期的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6、 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 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

(原件)
8、 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申办手续(注销)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3.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件);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册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或

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

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

销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
1、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0.8‰收取;
2、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沪费字[1992]414号、沪价行[1999]353号、沪财综[1999]72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
1、 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按新开企业注册资本收费方法计算收取;
2、 其他变更的,合资、合作变更费为100元,独资的变更费为150元;
3、 再投资、股权转让、董事变更免收变更费;
4、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份工本费50元;
5、 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证、照的每份50元。
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
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

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

办理依据
(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

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国务院 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

办理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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