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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2008-12-07    阅读次数:105     

    新华网杭州12月7日电(记者岳德亮)针对日益显现的养老服务压力,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浙江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据浙江省民政部门预计,到2040年前后,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460万,约占总人口的32%,养老服务压力大。

    据介绍,目前在浙江省凡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

    浙江省政府还规定,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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