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申请税前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