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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08-12-04    阅读次数:239     
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市地税局对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下,国家适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刺激内需的一大举措,既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扶持,也使老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二、减免税政策适用对象
    该政策仅对个人购买、销售住房实行优惠,对企业纳税人购买、销售房屋或个人购买、销售非住房的情形均不适用。
    三、政策内容变动情况
    本次调整仅包括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种较多,但此次调整的仅是与购房者直接相关的三个税种,降低其税率将有利于改善住房消费的政策环境,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负担,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
    (一)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相关政策解释请咨询市财政局。
    (二)个人买卖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涉及住房的现行印花税政策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即买卖双方分别以成交金额按0.5‰的税率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以每件贴花5元征收。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即个人买卖房地产,买卖双方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只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免缴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文件同时明确,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即不仅是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地震安居房的个人免征印花税,而且是对所有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均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卖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在个人转让住房方面有一些优惠。具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个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收入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不论是否是普通住宅),均暂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注意的规定
    一是政策适用时间。财税[2008]137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含)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二是办理减免税应携带的资料。房屋买卖双方应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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