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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系统机构改革明年4月底前结束
2008-12-04    阅读次数:179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国家税务局系统省局、副省级市局机构改革于2009年1月20日前结束,市局、县局机构改革于2009年4月30日前结束。
  据了解,今年7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机构改革。目前,各司局已按新的职能开始运转、履行职责。《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拟订本系统机构改革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省国税局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省国税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市(地)、县(区)国税局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地)国税局的数量、名称、级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县(区)国税局的数量、名称、级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领导、非领导职数。
  《通知》指出,各级国税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意见》。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要围绕机构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从整体上优化组织机构,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为税收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有力保障。要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把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为建设和谐税收提供有力保障。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贯穿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确定的全局性工作要求,其主要内容就是坚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之中。机构改革要切实落实“三个贯穿于”的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应设置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巡视工作办公室、教育处、监察室、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直属机构: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
  省以下国税局机构设置:副省级市国税局内设机构比照省局设置;设置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单列市局可设置集中采购中心为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国税局内设机构限额11个,名称原则上从以下所列机构中选取: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省会城市及与其规模相当的市局可适当增加1个~2个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纳税服务科加挂纳税服务中心的牌子。市局设置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票证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也可将有关职责并入其他机构。直辖市区、副省级市区国税局及相应级别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国税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比照市局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设立税源管理机构、办税服务厅。
  县(市、旗)国税局内设机构限额8个,名称原则上从以下所列机构中选取: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税政股、税源管理股、收入核算股、纳税服务股、征收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办税服务厅。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税收规模较大和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局可增设1个~2个税源管理机构。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信息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地级市城区国税局及相应级别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国税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比照县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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