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第六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
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表彰和宣传在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典型,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六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活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8〕3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第六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活动。为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推荐“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司统一负责组织。各地评选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选范围
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7年12月31日后出生),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管理、无私无畏,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曾获“中国杰出青年卫士”荣誉的,不再参加本届评选;曾获“中国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的,可作为本届“中国杰出青年卫士”候选人参加评选。
三、评选标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
(二)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突出贡献。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爱岗敬业,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本职岗位上有突出贡献。
(五)在抗击重大自然灾害、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四、推荐名额
第六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活动组委会分配给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5个推荐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各推荐1名人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全面衡量、好中选优的原则,向第六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活动组委会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评选推荐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第六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工作,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评选推荐工作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实地开展考核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推荐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无异议的方可上报。
(三)面向基层、面向执法一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推荐长期在基层监管执法一线工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同时,鼓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争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推荐的名额。
(四)按时上报推荐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出具推荐报告,附推荐表(见附件)和候选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各一式三份(A4纸仿宋3号字打印)和个人工作照片3张、个人二寸彩色正面照3张,以及公示情况说明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司廉政办公室。
联 系 人:刘新海、贾志良
联系电话:(010)88650905、68028430
传 真:(010)68028430
电子邮箱:LZB@sai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第六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推荐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