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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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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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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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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区(县)文化(广)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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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证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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