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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类个体经营者可续享收费优惠
2008-11-13    阅读次数:125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最近发出通知,明确本市六类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继续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六类享受优惠人员

  1、失业人员:按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2、下岗协保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3、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登记求职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4、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5、残疾人: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6、城镇退役士兵:持有民政部门核发《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

  通知确定,除国家规定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上述有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

  免交的收费项目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含药监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含证书费);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手册工本费;国家以及市政府及其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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