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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的通知
2008/11/11    阅读次数:1904     

  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

  (一)根据沪国税征〔2008〕37号文的有关规定:由于国税总局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沪国税征〔2008〕7号)中涉及“超期发票”的规定不再执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不再使用。

  (二)企业应在2008年10月1日- 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

  1.升级后提供了一窗式比对接口:购买方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时,将该纳税人在当月申请开具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通知单》金额和税额提供给综合征管系统,用于一窗式比对。

  2.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l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3.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在受理审核时自动校验是否符合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条件。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4.纳税人次月在抄报税时,系统对开具的红字发票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自动核销通知单。

  二、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操作流程

  (一)企业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将之打印出来,同时将申请单的电子数据导出、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分局第一税务所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办理。

  (二)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并于七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纸质资料转管理所归档。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或《不予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交纳税人。

  (三)纳税人次月在抄报税时,系统对开具的红字发票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自动核销通知单。

  (四)对于比对不通过的通知单由各管理所专管员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携带资料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一份申请单):

  1.因开票方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⑵提供通过防伪税控开票机客户端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导出保存在U盘的《申请单》电子文件(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不得超过认证期限90天,申请单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⑶纳税人提供的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⑷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加盖购买方公章)

  ⑸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完毕后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已作帐务处理的记帐凭证复印件;

  ⑻已抄税清单明细。

  (复印件加盖公章,电脑编码请写于资料明显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⑵提供通过防伪税控开票机客户端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导出保存在U盘的《申请单》电子文件(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必须是上月开具的,申请单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⑶销售方提供的写明具体重开理由、错误具体项目的书面说明;

  ⑷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完毕后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⑹已作帐务处理的记帐凭证复印件。

  ⑺已抄税清单明细。

  (复印件加盖公章,电脑编码请写于资料明显处)

  (二)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一份申请单):

  1.提供通过防伪税控开票机客户端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导出保存在U盘的《申请单》电子文件(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在申请单的备注栏中标明折扣折让对应蓝字发票的号码、折扣折让后的单价及金额。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认证结果通知单、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购买方对于《申请单》中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已抵扣”的)

  (2).认证窗口加盖“认证不符”印章的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注明认证不符的原因(购买方对于《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未抵扣”的[属“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3).已加盖“无法认证”标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方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4).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需提供: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②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

  ③对应蓝字发票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

  四、通知单核销通过情况

  (一)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核销情况

  1、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开具申请单、开具通知单,报税后立即核销。

  2、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按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开具申请单、开具通知单,报税后立即核销。

  3、无认证记录自动按“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处理,需要待90天认证期内无认证记录才能核销。

  (二)销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核销情况

  1、开具原因为“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报税记录必须为正常发票且未超过90天认证期。

  2、开具原因为“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报税记录必须为正常发票,并且蓝字发票开具日期必须是上月。

  以上两种开具原因都需要待90天认证期内无认证记录才能核销。

  3、购方税务机关同步总局数据后系统自动验证蓝字发票是否有认证记录。

  五、通知单核销不通过情况

  (一)红字发票已报税,但购方税务机关在90天认证期内发现对应蓝字发票的认证信息;

  (二)红字发票报税时,红字发票与对应通知单的金额、税额和发票类别等信息不符。

  以上两种情况由管理所专管员进行核查。

  六、常见问题

  (一)通知单编号是全国唯一的。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填开通知单时,系统自动生成通知单编号,共16位,第1-6位是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7-10位是年份月份,第11-15位是通知单顺序号,第16位是校验位,对前15位数字进行编码规则校验,可有效防止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随意录入通知单编号。

  (二)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通知单与红字专用发票必须要一一对应。目前,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校验输入的通知单编号是否已开具过红字专用发票,从而避免一份通知单重复开具多份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所以可对应多份通知单。在开具通知单时,系统自动校验对应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通知单的合计金额、税额不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时才允许开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受通知单的管理,其中对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通知单上没有打印税率和税额,左上角打印了“废旧物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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