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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本市企业加强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2008-11-09    阅读次数:122     

各相关企业:

2008年以来,受美次贷危机影响扩大、国际市场需求萎缩等影响,企业面临的出口收汇风险明显加大,部分地区出现了进口商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坏账增加、出口报损案件增长较快的情况。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请相关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提高自身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能力。外贸企业作为风险防范的主体,要主动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着力加强以下四方面管理工作:

一是要加强出口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对方以不符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二是要加强对国外客户资信的了解,对老客户要及时掌握其商业信用、债务偿还能力等动态信息;对新客户可借助信用管理公司对客户信用度进行调查,避免盲目签单出口。

三是尽可能选择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安全稳妥的贸易结算方式,及时清算货款,一旦发现外方有故意拖欠行为,要高度警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

四是要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避险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各相关企业在出口收汇过程中如发生外方恶意拖欠、拒付货款、违约毁单、申请破产等情况,可及时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贸规划运行处、财务处反映。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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