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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9月30日取得税务登记证,但未在10月份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以逾期申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有何根据?
2008-11-03    阅读次数:3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即使在9月份未发生实际经营行为,也应在10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否则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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