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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用于纳税担保抵押?
2008-11-03    阅读次数:287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用于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但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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