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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偷税和未按期申报
2008-11-02    阅读次数:225     
第一,两者概念不同。
    1.《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上述违法行为基础上,符合有关标准之一的为偷税犯罪行为,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未按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行为。
    第二,两者的处理不同。
    1.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并处所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由司法部门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由司法部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未按期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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