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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对"高新"认定至关重要
2008-11-02    阅读次数:207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最新发布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与原有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简称新办法。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科技部下发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简称原办法),一些企业已经按照原办法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需要重新认定后才能享受新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新办法第十条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了规定,与原办法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第一,新办法要求企业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新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原办法只要求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第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缩小。新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主要有八个方面,即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原办法还包括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等。原办法同时规定,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限制取消。新办法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这一点与原办法基本相同,但原办法还要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第四,对研发费用支出要求更加细致。新办法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原办法只规定,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第五,取消新办高新技术投入限制性要求。新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而原办法还要求“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第六,不再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求。原办法要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新办法则要求,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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