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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营业款也应纳税
2008-10-28    阅读次数:130     
    近期,税务部门在对某饭店纳税评估时发现,该饭店自2007年1月开办至2008年8月,在这期间一共发生未收到营业款105800元,没有计入当期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收的事实,当评估人员向饭店负责人提出将对此补税、加收滞纳金时,该负责人对此想不通,认为部分客人来这里是签单记帐用餐的,有的消费单位不是资金困难,就是关门、倒闭,也有部分食客赖帐,连人都找不到了,造成上述营业款一直未能收到,不是不愿缴税,而是食客欠帐不给,店家也没有办法,收到钱后就申报纳税,但总不能饭钱没有要到还要自己陶腰包去上税,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税务人员告诉他,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9条对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不是以实际取得营业款作为纳税前提条件的。食客在饭店签单记帐消费,虽然当时没有付款,但已在就餐单上签字认可,这就足以说明该饭店劳务已经提供,并取得了营业款项的凭据,纳税义务时间即开绐,该饭店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最迟应在下一个月10日前申报纳税。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只要提供了应税劳务,并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同时,就要进行申报纳税,而不是像该饭店负责人认为的那样,没有收到钱就无须履行纳税义务,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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