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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
2008-10-25    阅读次数:98     
    据中国政府网近日发布的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执行。
    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这份文件,创业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上述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设立上述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这份文件要求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并规定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其资金来源包括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上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创业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以及风险控制,强调“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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