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金山区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改善政策和服务等投资软环境。近年来不断完善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政策,使金山区拥有上海及周边地区最优惠的投资政策和最优质的服务。
金山区投资政策要点介绍
一、关于产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2年可减半补贴(注: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予以补贴,除文中明确的以外,扶持期限为5年,以下同)。对市级以上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5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3年可减半补贴。
2、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2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9%,后4年可减半补贴。
3、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创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凡被市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可分别给予2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鼓励企业培育产品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品牌经续评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二)鼓励和扶持实地型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落户在市级工业区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投资部分达到上述规模的,其新增部分可比照新办企业享受上述补贴。
2、对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下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3、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竞争力,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0.8%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剂类化学制品行业加快发展
1、经区认定的在本区投资的剂类化学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3%和7%。
2、特色产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提高科技含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测试中心,可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贴(投资规模在20~50万元的补贴5万元;50~1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100~200万元的补贴15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万元)。
3、特色产品企业为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区政府规定优先享受技改项目财政补贴。
4、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特色产品企业,区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按企业总资产情况,提供1:1以内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以提高其向银行贷款的融资能力。
5、特色产品企业引进的各种紧缺人才,为该企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经区确认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定额专项补贴。
(四)鼓励和扶持第三产业规模经营
1、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2、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2%和7%。
3、对注册在本区、生产经营场所不在本区的区外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19%、2.25%和7.92%。
4、对符合规划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动迁安置房开发项目,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按不超过2.25%和7.92%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注册登记在本区、项目开发在区外的房地产企业,可按其在区外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0.675%(即项目所在地与项目注册地按7:3分成后地方实得部分的45%)和7.92%。
5、对本区支柱产业带动较强并经区政府认定的新建重点交易市场,2年内,可按其自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9%,后3年可减半补贴。对在上述市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流通企业,凡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和7%;凡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至6000万元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2.5%和7%;凡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
6、支持本区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对文化、农业、工业旅游新产品的开发,依据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规模,由区财政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鼓励和扶持农业产业化
1、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5%和8%。
2、对新办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
3、对新办的其他农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8%。
二、关于金山市级工业区特殊政策
金山市级工业区享受市政府试点园区优惠政策。
(一)增加用地指标。对试点园区分片规划的开发用地,实施批次供地。根据开发建设需要,增加试点园区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对按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在3年内延时平衡。
(二)降低土地税费成本。5年期间对试点园区的用地,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契税和市提取的土地出让金。园区内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按现行标准的零成本计算。
(三)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对试点园区新增(包括增资扩股)的各类企业实现的税收,除按规定必须上交国家的部分外,5年期间新增部分全部纳入试点园区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试点园区招商引资、开发建设。
(四)试行便捷通关。对试点园区的企业试行便捷式通关。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配套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外商投资用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减免和降低收费标准。对入驻金山市级工业区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实施优惠措施。对涉及企业的1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证照工本费及部分事务类收费81项,降低事务类收费14项。
三、关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一)凡介绍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在首期项目竣工后,根据其投资强度和项目大小,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0.6%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介绍引进区外投资项目的,在首期项目竣工后,根据其投资强度和项目大小,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0.4%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凡引进利用非本区资源的项目,按第一纳税年度本区实得财力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以50万元为限。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新办企业,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工业用地批租价格,除按上海市关于实施基准地价公告金山区地价标准执行外,还可视产业导向、科技含量、环境保护、吸纳就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作适当下浮。
(二)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预期效益好的特殊项目和有利于“三个集中”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引进和主管单位报经区政府批准,采用“一事一议”办法享受优惠。
(三)提供贷款担保。区设立的高新技术和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企业生产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