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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出台
2008-10-15    阅读次数:136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
  《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2∶1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人士介绍,现实中有部分关联企业间的投资实际上是权益性投资,即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股权投资,但这些关联企业名义上把权益性投资变为债权性投资,即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目的就是为了列支利息避税。为了防范这种避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就是按上述规定制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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