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资本对外投资也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在保持对外投资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问题日渐凸显。 我国对外投资现状 我国的对外投资始于改革开放的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其中第13项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次把对外直接投资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从此,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拉开了序幕。截至2006年底,在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领域,我国在海外已经累计投资达到733亿美元。从下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对外投资三大地区香港、开曼群岛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占我国全部非金融对外投资的83%以上。
2006年末,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十位的国家(地区)
根据统计表明,2006年1-11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依次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台湾、新加坡、开曼群岛、德国、萨摩亚。其中,来自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的投资远远超过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 而根据有关方面2005年统计结果,8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如百度、新浪、联通、网易、盛大、神州数码、蒙牛乳业、TCL等。实际上,目前我国投资大量来自国内企业利用如维尔京、开曼、马绍尔、百慕大等国际离岸金融中心设置离岸公司而进行“返程投资”。 我国对外投资负面影响 我国对海外投资的前置审批特别重视,而对投资后的监管却基本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况,形成“只生不管”的尴尬局面。 (一)国内资本返程投资加剧 我国在2008年前对内、外资税收实行不同税率,为了吸引国外资金对外资实行远低于国内企业的税率,也使内、外资企业竞争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国内企业携资本到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返回国内投资,从而享受到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外资优惠政策。而大量“返程投资”企业未被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形成管理真空,影响了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质量。 (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相比,我国海外投资中国有资产比重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不到位,海外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所致。 (三)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洗钱犯罪情况严重 各离岸金融中心除了有税收优惠之外,注册公司门槛非常低,并对所注册公司的一切资料进行严格保密。而且各离岸金融中心政府对所注册公司的资产不予以监管,于是,对于一些资产来历不明和合法性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洗钱的成本低,洗钱过程中的风险低且容易。 我国法律现状 (一)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海外投资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越来越丰富和完善。虽然我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我国参加这些公约只着眼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却没有与这些公约和协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配合,故此,这些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在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时未能发挥其作用。 (二)对外投资事后监管薄弱 相关部门通常只重视对外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而对事后监管却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外经贸部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年审基本下放到省一级外经贸厅(委)。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的条例及其措施可操作性不强。而原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只负责前置审批,设置上没有事后监管的职能。 (三)返程投资有望降低的推动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执行,新法实行内、外资统一税率,改变了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在一定程度上既降低了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又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内资变身假外资提供客观条件。 我国对外投资法律监管途径 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立法应尽快填补调整海外投资各环节的单行法律之空白。尤其是在海外投资监管方面,包括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管、引导等多方面内容,明确投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标准,具体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的资格审查。投资者的资格审查是指国家审批机关对要求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投资条件而进行审查和考核,从而决定投资申请者是否合格的制度。关于合格投资者审查的标准,根据我国的国情及海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现状,应坚持宜严不宜松的原则。首先,我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次,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专长和业务专长。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必须伴随着资金和技术的输出,因而在审查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资格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资金来源,而且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专长和业务专长。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拥有必要的投资基础,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占有优势,从而使我国海外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投资条件的审查。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方得批准,这种投资条件的审查又称实质上的审查,指审查投资的经济效益对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不存在“过剩资本”问题。我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标并不在于追求超额利润,而是扩大利用外资范围,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与合作,为中华民族和平崛起服务。为此,在投资条件的审查上,必须要求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围绕上述目标而进行。 (三)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引导。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是投资者在确定项目进行投资之前调查研究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效益的重要步骤,也是确保投资项目风险最小和利润获得的重要措施和首要条件。 (四)投资后的监督与检查。为了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及时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必须要求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各种经营管理制度,如生产、销售、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工资、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投资企业定期向我国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经营业务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经营教训等,这也是做好投资善后工作、保障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五)明确海外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母公司)之间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赋予海外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所应具备的经营自主权,通过立法使海外企业服从国家和国内企业(母公司)整体经济目标,明确当海外企业与国内企业(母公司)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维护母公司利益,但母公司必须承担补偿其由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监管机制,以发挥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最大作用,从而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作者:北京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 刘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