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21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23115544 23115547 传真:63367121
申办对象资格
(1)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② 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③ 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2)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②合资旅行社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独资旅行社年旅游经营总额5亿美元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 ③ 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④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⑤ 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3) 每个境外投资方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 (4) 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申办程序
(1) 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2) 领取《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后,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包括:
(1) 中国合营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帐号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 外国合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3) 设立申请书 (4) 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5) 合资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6) 合资旅行社的合同与章程 (7)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8)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9) 经营场所证明 (10)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11) 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第20号,2005年2月17日颁布) (2) 《旅行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4号,2001年12月11日颁布) (3)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2001)第16号,2001年12月27日颁布
(4)《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第25号,2005年12月29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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