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中可否有“心理咨询”这个项目?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心理咨询,方能办理工商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是基于不同的两部法律设立的企业。
关于公司注册住所有何要求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的用途应当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一致。不可以使用住宅类型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
翻译公司如何注册
翻译服务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外资企业分公司下设营业网点登记注册事宜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什么时候可以实际办理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
正在制定中,近期将会出台
外国企业上海代表处注销所需的文件
代表处注销。 问1:需要的文件是否是以下1~7项;问2:工商局对这些文件的详细要求是什么(见括号内具体的问题)。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是否要加盖代表处工章?) 2.首席代表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是否说明真实情况就可?有何特殊要求?是否要加盖代表处工章?)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是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就可?) 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出具文件的主体是谁?是政府机关吗,如果是,是哪个机关?外国公司?还是该代表处?需要盖什么章?谁签字?) 5.登记证;(原件遗失了,怎么办?以工商局的公司调查文件,加盖所在区工商局章代替是否可以?) 6.公章,代表证;(代表证遗失了。以工商局的存档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区工商局章代替是否可以?)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1、 首席代表签字,盖代表处公章。2、申请书由境外公司出具。3、原件。4、由境外公司出具。5、需登报公告。6、需登报公告。
外资贸易公司在上海市注册分公司
从事零售的,设立分公司需审批。
关于出资和股权比例
股东持股比例是根据股东出资情况确定的,不能约定.但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在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后,股东可以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另一中国自然人。涉及外国人的,公司类型会发生改变
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
请问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与国内企业组成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无特别规定,按照内资企业的登记程序办理。
网上查询“状态”中的“核准”与“可领照”的区别
核准到打照一般还需3-5个工作日,“可领照”状态可到窗口领取办理好的证照。
协会是否能办实体
协会可以作为公司的投资人
办理营业执照的工本费是多少
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收取。1000万人民币以下的,收取注册资本的0.08%。超过1000万部分,0.04%。超过1亿部分不收费。
内资企业能否转让给外籍人士
外籍人员可以担任内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提交身份证明、居留证和就业证。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明确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8)、其他有关文件 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需要办理,根据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
香港有限公司在沪注册分公司
不能直接设立分公司,只能设立公司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事宜
外资公司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办理。
国内自然人能否与外资合资设立公司
境内自然人不能作为中方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村民委员会可否投资设立内资企业
公司法对村民委员会作为公司出资人没有做限定。集体企业的设立条件须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集体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关同一个人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数量
同一个人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
教育培训企业的注册手续
从事教育、培训服务的,请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注册集团需要符合的条件和相关手续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合5000万元人民币,三个子公司
外资代表处登记必须找代理操作吗?
请问国外公司想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整个注册过程必须找代理操作吗?可不可以自己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
应通过代理机构办理。
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投资比例
公司法第23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企业申请名称为什么总通不过
与本市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的核准率会很低。建议选用适当的企业名称字号。
关于公司行业台头的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行业分类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
经外资委批准,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所需材料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关于企业吊销未注销
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新设立企业的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
外国公司如何在我国设立办事处?需要准备什么?
设立登记: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②文件“2”中的“企业简况”内容须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③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④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⑥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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