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发票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
(一)必须保持开具发票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
(二)必须保持开具发票的完整性
发票版面上的所有栏目,是为一定的税收和财务核算目的而设置的,必须全部填写。
(三)发票各项目的填写规范
1.购货单位的填写规范
购货单位的填写要写全称,不要写简称,更不能不写购货单位。
2.日期的填写规范
发票的日期是记载购销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必须准确。必须在销售行为发生的当天开出,不得提前或错后。
3.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规范
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写,一定要准确,是什么商品就写什么商品,是提供的什么劳务服务就写什么劳务服务,决不可按大类笼统地填写。在填写货物名称时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买甲商品开成乙商品,变非法为合法。不得把A服务项目开成B服务项目,隐瞒事实真相,以假乱真。
4.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的填写规范
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是与销售商品即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相配套的,其填写的规格(型号)是所销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单位则是所销货物或服务项目的计量单位,是箱则写箱,是件则写件,数量是指销售该商品计量单位的数量,单位与数量必须相符;单价则是每一件商品单位价格或每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这四项内容是反映所销商品和服务项目具体面貌的,必须齐全地填写清楚,不得遗漏。
5.大小写金额的填写规范
大小写金额数目要符合规范,正确填写,大写金额不得乱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数字应字迹清晰,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但是,如果发票大写金额栏已印明万、仟、佰、拾等字样的,出现“0”时,仍应一一填上“零”字。
开具发票时,必须大小写金额填齐,不得只填小写金额,不填大写金额。
6.“开票人”的填写规范
开票人必须认真填写其姓名或盖私章,不能不填或只填姓或名,或只填工号,这是分清责任的重要一环。
7.开票的字迹,要书写清楚,容易辨认,汉字要写得端正清晰,切忌潦草,不得使用未经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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