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第10条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的作用;适时建立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等组织机构。《实施意见》第11条中明确要建立由本市承担或参与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本市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适时出台上海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议试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