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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的通知
2016/6/12    阅读次数:3942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举措》,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自享制度,简政放权,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现予以发布。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

序号

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名称

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内容

是否需要报送资料

1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行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51日起至2017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1231日前,对科普单位[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地震台(),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第68号公告:1.六大行业(201411日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8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2014111日至2017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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