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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新办税务登记证告知单
2014/12/3    阅读次数:3166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二、适用范围

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的新办税务登记请到中山南路865号市税务三分局一楼办税大厅办理)

三、自动赋码

企业在办理工商、质监、税务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时,无需填写《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无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在接收到工商、质监办结信息后,自动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同步打印税务登记证,交一口受理部门统一发证。

四、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22253000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公章并按规定出示相关材料,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基础信息。

 

办税提醒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开票操作,优化网上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目前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纳税人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数据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安全认证,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及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依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全部功能将分步实现。

  二、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时,需配套使用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三、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含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在线开票并实时上传功能。纳税人需在线开具增值税发票,实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明细数据。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纳税人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并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持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七、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网络进行征期报税,无法实现网络报税的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征期报税。

  八、纳税人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纳税人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认证、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等事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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