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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008/9/5    阅读次数:814     

  根据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第025号),现将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部分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符合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

  五、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具体要求等市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记账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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