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自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公司登记“门槛”大幅度降低。近期,就有不少创业者咨询公司登记事宜,民间投资热情高涨。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针对新、旧法规不同之处,新编辑出《工商办照咨询90问》供广大投资人参考。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疏漏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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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设立】
1.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答: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关于企业名称】
3. 企业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到哪里去办理核名?
答:企业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属于工商总局登记权限,应至工商总局申请办理。
4.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5. 申请企业名称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预先(或变更)核准?
答:①与已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不予核准;②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6.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①填写申请表 ;②计算机进行查重;③名称核准。
7.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手续?
答:①申请表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 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多久?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9.能否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能。
10.企业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超过有效期怎么办?
答:企业预先(或变更)核准的名称超过6个月有效期即自动作废;如该名称未被他人申请核准,可带上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到工商局窗口重新申请办理,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延期六个月,但只能延期一次。
11. 企业名称核准后,想撤销企业名称怎么办理? 答: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带上核名通知书原件,全体股东签署的撤销申请书、委托书,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12.企业名称中含有“公司”二字的企业,一定是按照《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吗?
答:不一定。企业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的,属于按《公司法》登记的公司,此外应为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
13.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
答:需要查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14.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提交补办申请书、委托书,拟申请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名称未注册登记的证明,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员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15.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②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
16.要把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沪工商注〔2008〕212号上海工商部门11条新政策规定:(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其在保留原有名称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17.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号?
答:可以。该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投资人。
【关于注册资本】
18、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如何理解?
答: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19、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答: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20、公司登记是否提交验资报告?
答: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1.公司注册资本有无特殊规定?
答:新修订《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但第2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是否一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对以上事项作出决议时,表决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答:①不一定要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38条11款,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②股东会对以上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
2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答:①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②发起人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25.股份有限公司由哪一级工商局登记?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6.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答:《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A.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B.会议的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C.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D.议案的表决情况: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E.发起人盖章、签字或董事会成员签字。
28.一个自然人最多能投资设立几个公司?该一人公司能否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答:根据《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责任公司,但可以合资设立新公司。
29.新修订《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章程中哪些内容可由公司自订?
答:凡《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可由公司章程自订的内容,均可由公司自订,但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30.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只承担有限责任?
答:不一定。《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1.股东的身份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股东的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2.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答: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企业哪些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答: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情况,非公司企业主管单位(出资人)、章程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关于股东、股权】
34.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吗?
答: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5.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转让股份,有何特别规定?
答:《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6.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带上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吗?
答:需带原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工商一般会要求新老股东本人到场。
37.出资转让协议需要表述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出资转让协议必须表述清楚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公司的多少出资转让给乙方×××,此出资未作任何的抵押、质押,乙方×××自愿购买此出资,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权、利等。
38.人民法院宣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依据人民法院的撤销决定或者是判决无效的证明,登记机关能否直接撤销登记?
答:不能,必须由申请人(公司)主动提出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因为《公司法》第22条规定“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9.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谁继承?
答:《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之一吗?
答: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
41.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答:根据《公司法》第13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2.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具体应怎样操作?
答:设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盖公章);设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盖章;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全体董事签字。
43.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谁签字?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45.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上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答: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是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等。
46.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港、澳台胞在内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在作工商登记后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和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4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是否都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人数和比例上有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人数有何规定?
答: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1/3的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关于经营范围及前置审批】
48.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哪些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②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③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9.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须注意如下问题:①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是许可项目,如果是许可项目,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②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由最低限额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③新增项目是否为公司主营项目,如果是主营项目则应调整为经营范围的第一项;④注意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是否与主营项目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
50.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能否超出公司的经营项目?
答:不能。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51.公司的分公司需开展某经营项目,而公司经营范围却无此项目,该如何办理分公司经营范围登记?
答:首先,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应在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办理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如果是许可项目,应先办理分公司行政许可手续,公司凭分公司许可证申请增加该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后,分公司才能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52.企业申请改制,其相关行业许可证在改制时是否仍然适用?
答:企业申请改制,自身的许可证只要仍然在有效期内,在申请改制时就仍然适用。企业在改制工作完成后,应凭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更名手续。
53.广告公司需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吗?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企业登记申请资料时,一并审查申请人从事广告经营的资格和条件,直接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核准广告项目,不再专门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才须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54.开办职业介绍所是否须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答:开办职业介绍所,应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5.企业申请增加印刷项目须办理哪些前置审批手续?
答:须先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56.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煤炭经营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煤炭经营无需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57.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销售消防器材项目,是否须办理前置审批?
答:否。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再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8.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进出口项目,是否须办理前置审批?
答:否。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再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9.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粮食收购项目,有何前置审批?
答:须取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60.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车辆维修项目,有何前置审批?
答:须取得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
61.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安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是否须办理前置审批?
答:否。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6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审批手续是前置审批还是备案?
答:是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然后凭已登记“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63.设立旅行社有何前置审批?
答:设立旅行社,应先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4.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开展“咨询,招徕”经营业务,是否须办理前置审批?
答:无需前置审批,但应在办理完工商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5.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停车场管理服务项目,是否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无须前置审批。
【关于住所】
66.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指什么?
答: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是指,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7.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何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应当于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公司解散、合并、分立】
68.股东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答: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69.公司被吊销、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是否还须申请注销登记?
答: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为吊销、撤销和裁定破产仅是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解散终止其法人的主体地位仍应申请注销登记。
70.《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组成员有何规定?
答:《公司法》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71.公司解散清算时,其财产是否能直接分配给股东?
答:不能,其财产应当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才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72.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注销应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多少日内在报上公告?多少日之后才能申请登记?
答:办理合并、分立、减资的公司应于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合并、分立、减资登记;办理注销的公司应于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注销登记。
73.公司能无限期停业吗?
答: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74.非公司企业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是否必须提交验资证明?
答: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5.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营业单位设立,是否提交验资证明?
答: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提交《资金数额证明》即可。
【关于收费标准】
76.企业名称预先查重名需要收费吗?
答: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不收费。
【其他】
77.企业要使用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需要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吗?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企字[2003]第14号)取消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企业需要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企业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78. 办理餐饮营业执照需要注意什么
答:您需要先询问物业,是否可以办理饭店。 办理餐饮小吃点最基本的地址是要商铺店面,带排污证明,流程 查名-装修-消防-环评-(卫生看面积而定)-餐饮服务许可证-空气检测-营业执照-代码-税务. 饭店工商登记流程是:先名称预先核准,有前置审批的申请前置审批;最后准备开业登记材料。 餐饮服务需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环境影响评估(环保部门)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9. 工商要求股东到场签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如何处理
答:可以提交公证处的证明文件,具体格式您可以询问公证处,他们有规范文本。
80. 为什么工商网上查名5个检索通过,但到窗口查名都通不过?
答:网上查名字只是大致方向,还是到注册工商局进行名称登记为准。
81. 前任首席代表离职,可以任命中国大陆籍人士担任继任的首席代表吗?
答:可以
82. 原租赁、注册在我司的公司因合同到期搬离,虽人员设备搬离,但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未迁移。请问怎么可以让这个已搬离的公司将注册经营地一并搬离。(该公司已无法联络到,只知道公司名称)工商局是否对这个状况有实际的解决方法?
答:企业已经不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在产权人出具负保证责任的承诺书并提供证明,证明原租赁协议终止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
83.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如不是投资性公司,再投资企业则按照内资要求办理。
84. 营业执照丢失如何补办
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加盖公章) 公司或者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或者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携带以上材料到登记工商局办理
85. 一个人可以同时做几家公司的法人吗?
答:可以,但是如果这个人成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
86. 外资代表处是否可以改为外资的分公司
答:不可以改,直接新设。
87.外商公司打算在上海注册公司需注册公司地址,现在有一种服务式办公,一间办公室里租个工位,有几家公司。如果公司登记此地址,是否影响注册?
答:一个房间号只能登记一家公司。
88. 投资方为香港,要在上海开外资公司,对于香港头成立年限有什么要求吗?
答:成立公司无年限要求。
89.分公司能签工程合同吗?分公司有什么权限?
答:可以签,但责任由母公司承担。总公司授权的在经营范围内的都可以做,但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90.营业执照刚刚变更,还需要年报吗
答:企业是否需要申报年报参照企业的成立日期,只要是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都要办理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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