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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鼓励外资总部新政出台
2014/7/30    阅读次数:7404     
    日前,上海市出台并实施《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旨在降低政策门槛,将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纳入服务范畴。同时,该市还出台了更多对总部人才的利好政策。
    去年,上海发布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截至2014年6月,上海已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70家,是中国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多的城市。
    近年来,有部分不满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但承担了地区总部职能的外资企业提出诉求,希望能享受部分地区总部鼓励政策。因此,上海市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形成了补充规定,以鼓励更多类型的总部型机构落户,丰富上海总部经济内涵。
    补充规定首次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扩展为“总部型机构”。那些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等多项职能的长驻型外商独资企业,只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可被列入“鼓励”的范畴。这3个条件包括: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3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跨国公司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负责相应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长驻上海工作;总部型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履行总部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达50名以上。
    与补充规定同时公布的还有2014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该项目计划在今年投入19515.81万元,用作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等41个项目。
政策链接: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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