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销售或提供劳务合同,确认货物名称、单价、起运数量、总值或者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工程期限、工程预算款。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三、办理条件
1.合同未超期;
2.无逾期未核销的外经证;
3.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
四、办理期限
通过大厅申请的,办理期限为即时办结;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的,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一式二份);
2.(工商企业)销售合同(完税)或协议原件。
3.(建筑安装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完税)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