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办事指南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纳税人。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三、办理条件
1.纳税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办理期限
1.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 对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期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
3. 超标认定申请,通过大厅申请的,办理期限为即时办结;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的,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