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听取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罚。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公司法修改后,对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存在争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认为: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法律已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对此可由其他股东依法主张权利,可以不再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因此,草案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