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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
2008/9/1    阅读次数:97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同时,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具体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来确定。同时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是按照应纳所得税额还是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具体的核定方法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第五条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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