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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4/18    阅读次数:1302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非税控系统开具

    购买方取得非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已隔月不能作废的,可持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原件(或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加盖车辆登记单位业务章的复印件),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说明(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或购买人签名),要求开票单位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单位收齐上述发票各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可提供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后,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由于开票单位原因引起开票有误,开票单位在发票各联次齐全情况下,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二、税控系统开具

    购买方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已隔月不能作废,要求开具红字发票的:

    1、购买方未抵扣增值税税额的,可持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原件(或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加盖车辆登记单位业务章的复印件),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说明(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要求开票单位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单位收齐上述发票各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可提供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后,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由于开票单位原因引起开票有误,开票单位在发票各联次齐全情况下,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2、购买方已抵扣增值税税额的,必须将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进项转出,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持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报税联原件(或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加盖车辆登记单位业务章的复印件)以及《通知单》,要求开票单位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单位留存购买方提供的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报税联(或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复印件)及《通知单》,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三、由于开票有误造成纳税人换开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将购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红字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换开的蓝字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列明清单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

附件列表:
附件一: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单.doc
附件二: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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