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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一批财税新规施行
2008-09-01    阅读次数:187     
  从9月1日起,一批国家及地方的财税新规将实行。这些新规定涉及个体经营、汽车税负、航空行程、医疗保险、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

  个体工商户停交“两费”
  9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户的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此“两费”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这两项费用停征后,南京16万个体户一年将减轻1亿多元的负担。

  小排量车消费税降至1%
  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这是国家自2006年4月1日以来第二次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财政部表示,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包裹超10公斤不能邮寄
  9月1日起施行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即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包裹的寄递业务。

  牙膏也算“化妆品”了
  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重新定义了化妆品的范围,牙膏也算是化妆品了。

  旧版航空行程单9月1日起禁止入账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制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明确,7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防伪纸质行程单,旧版行程单可以使用至8月31日,9月1日起,将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暂行办法明确,《行程单》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大连地税9月1日起委托征管实施新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向记者表示,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该局出台了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从9月1日起,新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据介绍,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受托征收单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可以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道路运输、家庭装修等行业和出租房屋等行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各主办单位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各类市场摊位税收和展销会、交易会等集中临时经营行为的税收;可以由社会其他单位或组织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银行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等都可以进行委托征收。
  《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3]155号)同时废止。

  广西9月调整全职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措施,决定从2008年9月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这是自2000年以来广西第6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次调整,充分考虑了当前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同,以及失业人员缴费年限的不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地区不同参保对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增幅为16%。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可达到663元,最低达到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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