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经营者1元钱也可以注册公司了。昨日,上海注册网从上海市工商局了解到,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经营者不但可以1元注册公司,而且还可以“零首付”注册公司。
1元钱可以办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是许多创业者初入商海面临的一大难题,许多人因为迈不过这道“门槛”而放弃创业。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出资者可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因此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经营者,改革后,企业的注册资金无论是1元,1万元,或者是几百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性质都是平等的,注册程序和手续也是一样的。但在社会认知度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没钱也可以办公司
现金不足,是否也可以办公司?答案是肯定的。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而且没有货币资金也可以创办公司。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可以以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任意比例出资。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出资者可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纳出资的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提醒
股东缴付出资责任未变
既然注册1元公司和注册100亿元公司的性质是平等的,是否意味着经营者可以随意确定注册资本?
据悉,新制度规定,申请登记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体现出来。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经营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因为公司股东是按股东认缴出资额来承担法律责任。”该负责人提醒经营者,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缴纳出资期限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出资期限应当为固定期限,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一旦公司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27个行业仍需实缴登记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但“认缴制”不是“不缴制”。
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完成过户手续,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要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公示。而且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该负责人表示,除了国家规定的27个行业外,和上述行业中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时仍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外,其他行业在工商登记时均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如何处理?根据《方案》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未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即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将依据《方案》规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对办理营业执照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也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市工商局在市政府作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具体规定之前,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继续沿用现行登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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