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1) 分项名称: 1.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2.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3.汽车快修(A类/B类)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5.机动车维修经营地址变更 6.机动车维修业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 7.机动车维修业户歇业 8.机动车维修业户补证(换证) 9.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面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 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提供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 5.《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2000) 6.《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DB31/T343-2005) 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条件》 8.《上海市汽车维修企业从事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改装、维修附加条件》 9.《上海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审批权限: 市运管处负责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运输管理署(所)负责本区、县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三)法律效力 1)获得一类汽车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2)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3)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四)审批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审批条件
(一)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1.申请从事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企业开业条件(分类许可中其它机动车维修参照大中型货车维修许可条件及程序):
一、组织条件(包括管理制度和安全环保条件) |
项目 |
经营管理 |
机动车维修有关法规文件 |
业务工作流程 |
明示业务受理程序 |
服务承诺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实行计算机管理 |
质量管理 |
汽车维修的国家、行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
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
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
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
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
采购配件登记和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机电安全操作规程明示相应工位或设备处 |
使用、存储有毒、易爆物品、腐蚀剂等均应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
环境保护条件 |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三废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 |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 |
二、设施条件 |
面积要求 |
类别 |
名 称 |
面积要求(M2) |
一类 |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
40 |
停车场 |
200 |
生产厂房 |
800 |
二类 |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
20 |
停车场 |
150 |
生产厂房 |
200 |
设施要求 |
名称 |
项 目 |
接待室 |
整洁明亮 |
客户休息设施 |
停车场 |
地面平整坚实 |
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
生产厂房 |
地面平整坚实 |
满足设备、工位布置 |
涂漆车间 |
应有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或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 |
应设有通风设备 |
调试车间或工位 |
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
三、设备条件 |
通用设备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钻床 |
2 |
电焊设备 |
3 |
气体保护焊设备 |
4 |
气焊设备 |
5 |
压力机 |
6 |
空气压缩机 |
专用设备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换油设备 |
2 |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3 |
车轮动平衡机 |
4 |
总成吊装设备 |
5 |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
6 |
数字式万用电表 |
7 |
气缸压力表 |
8 |
正时仪 |
9 |
液压油压力表 |
10 |
型材切割机 |
11 |
车身整形设备 |
12 |
声级计 |
13 |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
14 |
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
15 |
配置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 |
允许外协设备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连杆校正器 |
2 |
喷油泵试验设备 |
3 |
喷油器试验设备 |
4 |
调漆设备 |
5 |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
6 |
立式精镗床 |
7 |
立式珩磨机 |
8 |
曲轴磨床 |
9 |
曲轴校正设备 |
10 |
凸轮轴磨床 |
11 |
激光淬火设备 |
12 |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13 |
底盘侧功机 |
小型车辆维修附加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备注 |
1 |
四轮定位仪 |
|
2 |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3 |
汽车举升机 |
一类应不少于5台 |
4 |
故障诊断设备 |
|
5 |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6 |
燃油压力表 |
|
7 |
车身清洁设备 |
|
8 |
打磨抛光设备 |
|
9 |
除尘除垢设备 |
|
10 |
车身校正设备 |
|
11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12 |
悬架试验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
13 |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
14 |
侧滑试验台 |
15 |
制动检验台 |
16 |
车速表检验台 |
17 |
无损探伤设备 |
允许外协 |
大、中型客车维修附加条件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备注 |
1 |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2 |
转向轮定位仪 |
|
3 |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4 |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5 |
地沟设施 |
|
6 |
打磨抛光设备 |
|
7 |
除尘除垢设备 |
|
8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9 |
无损探伤设备 |
|
10 |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
11 |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
12 |
侧滑试验台 |
13 |
制动检验台 |
14 |
车速表检验台 |
大、中型货车维修附加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备注 |
1 |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2 |
转向轮定位仪 |
|
3 |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4 |
地沟设施 |
一类应不少于2个 |
5 |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
6 |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
7 |
侧滑试验台 |
8 |
车速表检验台 |
9 |
制动检验台 |
允许外协 |
10 |
无损探伤设备 |
四、人员条件 |
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
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
序号 |
工种 |
等级 |
须配备 人数 |
序号 |
工种 |
等级 |
须配备人数 |
1 |
财务人员(结算、统计可兼) |
会计 |
2 |
1 |
财务人员(结算、统计可兼) |
会计 |
2 |
2 |
技术负责人 |
汽车维修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 |
1 |
2 |
技术负责人 |
汽车维修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 |
1 |
3 |
总检验员 |
高级机工 |
1 |
3 |
总检验员 |
高级机工 |
1 |
检验人员 |
中级机工 |
2 |
检验人员 |
中级机工 |
1 |
4 |
技术工人 |
技术等级 |
|
4 |
技术工人 |
技术等级 |
|
其中汽车维修 |
机工 |
高级 |
2 |
其中汽车维修 |
机工 |
高级 |
1 |
中级 |
5 |
中级 |
2 |
电工 |
高级 |
1 |
电工 |
高级 |
1 |
中级 |
2 |
中级 |
1 |
钣金工 |
高级 |
1 |
钣金工 |
中级 |
2 |
中级 |
2 |
漆工 |
高级 |
1 |
漆工 |
中级 |
2 |
中级 |
2 |
5 |
合计 |
22 |
5 |
合计 |
14 |
2.申请从事燃气汽车改装、维修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燃气汽车改装、维修的,必须是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同时还应具备:
一、设施条件 |
序号 |
项 目 |
1 |
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和商业区 |
2 |
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其檐高不得低于4.5米 |
3 |
应设置专用的维修(改装)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不得 使用易燃建筑材料 |
4 |
厂房及相连的室外工作区周围5米内应无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
5 |
厂房内顶部不应有可能形成气体积聚的死角 (从事压缩天燃气汽车维修、改装) |
6 |
厂房及相连的室外工作区域内的地面不得设置工作地沟,不得有地下室、沟槽、凹坑 |
7 |
应设置专用的停车场地,地坪应坚实、平整,区域界定清楚,指示标志醒目,其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60平方米。 |
8 |
应在室外空旷处划定专用气体泄除场地,其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可燃物,并有明显指示牌和禁令标志。 |
二、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 |
2 |
标准角尺 |
3 |
水平仪 |
4 |
空燃比计 |
5 |
燃料泄除设备 |
6 |
压力试验设备 |
7 |
管子割刀及管子预装胎具 |
三、人员条件 |
序号 |
项 目 |
1 |
技术工人数不得少于8人,并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汽车维修工技术等级证书 |
2 |
配备至少1名熟悉维修(改装)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的专职检验员,其技术等级应不低于中级汽车维修工,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
3 |
配备1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
4 |
应配备1名熟悉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维修(改装),有相应燃气专业知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任职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 |
5 |
配备的人员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人员应经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技术上岗培训并考核取得上岗证 |
四、安全及环保条件 |
序号 |
项 目 |
1 |
厂房内应设置强制性通风装置,其数量、种类、效能、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2 |
厂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
3 |
厂房内的用电设施应具备防爆装置 |
4 |
厂房内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
5 |
企业的环保、防火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地区消防、环保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 |
6 |
企业从事高压容器维修、检测的应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并取得许可资质或企业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协作合同。 |
7 |
气体的泄除、储存、使用应符合燃气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
五、管理制度 |
序号 |
项 目 |
1 |
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装置进厂验收规程 |
2 |
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维护工艺规范 |
3 |
确保维修(改装)生产安全的管理制度 |
4 |
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安装标准和检验规程 |
5 |
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改装竣工出厂技术条件和检验方法 |
3.申请从事燃气汽车维护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燃气汽车维护的,必须是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同时还应具备:
一、设施条件 |
序号 |
项 目 |
1 |
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和商业区 |
2 |
车间面积应不得小于80平方米,其檐高不得低于4.5米 |
3 |
应设置专用维修车间,车间应为永久性建筑,并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 |
4 |
与车间相邻处应无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
5 |
车间内顶部不应有可能形成气体积聚的死角(从事压缩天燃气汽车维护) |
6 |
车间内及相连的室外工作区域内的地面不得设置工作地沟,不得有地下室、沟槽、凹坑 |
7 |
应设置专用的停车场地,地坪应坚实、平整,区域界定清楚,指示标志醒目,其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
二、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 |
2 |
空燃比计 |
3 |
压力试验设备(压缩天燃气汽车维护) |
4 |
管子预装胎具 |
三、人员条件 |
序号 |
项 目 |
1 |
技术工人数不得少于4人,并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汽车维修工技术等级证书 |
2 |
配备至少1名熟悉维护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的专职检验员,其技术等级应不低于中级汽车维修工,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
3 |
配备1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
4 |
配备的人员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人员应经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技术上岗培训并考核取得上岗证 |
四、安全及环保条件 |
序号 |
项 目 |
1 |
车间内应设置强制性通风装置,其数量、种类、效能、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2 |
车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
3 |
车间内的用电设施应具备防爆装置 |
4 |
车间内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
5 |
企业的环保、防火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地区消防、环保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 |
五、管理制度 |
序号 |
项 目 |
1 |
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装置进厂验收规程 |
2 |
燃气汽车燃料供给系统维护工艺规范 |
3 |
确保维护生产安全的管理制度 |
4.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维修车间(不能临时性建筑) |
面积要求(M2) |
90 |
二、人员条件 |
工 种 |
技术等级 |
人数要求 |
技术人员 |
工程师 |
1 |
安全管理人员 |
|
1 |
测试分析员 |
质量检验员 |
1 |
技术 工人 |
焊工 |
中级 |
2 |
钣金工 |
中级 |
1 |
合 计 |
6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
2 |
车辆进出厂检验(检测)制度 |
3 |
槽罐及附属装置检测、清洗、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
4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5 |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
6 |
动明火管理制度 |
7 |
有应急预案(含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及处置措施) |
8 |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
四、设备条件 |
类 别 |
设 备 名 称 |
检测设备 |
测氧仪 |
测毒仪 |
测爆仪 |
探伤仪 |
专用设备 |
槽罐渗漏(气压或水压)试验设备 |
槽罐清洗设备(水洗、蒸汽清洗)(可外协) |
通用设备 |
等离子切割机 |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亚弧焊机 |
点焊机 |
工程塑料焊枪 |
五、安全、环保条件 |
1、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一类企业的各项条件,还应当具备交通部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 |
2、专用修理车间应独立设置并设置明显的指标性标志牌; |
3、车间内应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应安装报警装置; |
4、应对回收清晰后的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有处理措施,回收处理设施应提供环保主管部门的证明。 |
5、必须安装、使用维修电子技术档案系统软件,与管理部门联网实现维修数据 实时传递。 |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后的竣工检验,应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可发放竣工出厂合格证。 |
5.申请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 ⑴三类机动车维修(发动机修理):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200 |
合 计 |
25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企业管理负责人 |
1 |
技术负责人(相关大专或中级职称) |
1 |
检验人员 |
2(机工中级加驾驶证) |
汽车维修工(中级) |
2 |
合 计 |
6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
2 |
进出厂登记制度 |
3 |
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4 |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
5 |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
6 |
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
7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9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压力机 |
2 |
空气压缩机 |
3 |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
4 |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
5 |
发动机试验设备 |
6 |
废油收集机 |
7 |
数字式万用电表 |
8 |
气缸压力表 |
9 |
量缸表 |
10 |
正时仪 |
11 |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12 |
燃油压力表 |
13 |
燃油泵试验设备 |
14 |
喷油器试验设备 |
15 |
连杆校正器 |
16 |
排气分析仪 |
17 |
烟度计 |
18 |
无损探伤设备 |
19 |
立式精镗床 |
20 |
立式珩磨机 |
21 |
曲轴磨床 |
22 |
曲轴校正设备 |
23 |
凸轮轴磨床 |
24 |
激光淬火设备 |
25 |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⑵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120 |
合 计 |
17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企业管理负责人 |
1 |
技术负责人(相关大专或中级职称) |
1 |
检验人员 |
1(机工中级加驾驶证) |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 |
2 |
汽车维修油漆工(中级) |
1 |
合 计 |
5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
2 |
进出厂登记制度 |
3 |
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4 |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
5 |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
6 |
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
7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9 |
消防、环保证明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
2 |
气焊设备 |
3 |
压力机 |
4 |
空气压缩机 |
5 |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
6 |
打磨抛光设备 |
7 |
除尘除垢设备 |
8 |
型材切割机 |
9 |
车身整形设备 |
10 |
车身校正设备 |
11 |
车架校正设备 |
12 |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
13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14 |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
⑶三类机动车维修(电气系统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120 |
合 计 |
17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企业管理负责人 |
1 |
技术负责人(相关大专或中级职称) |
1 |
检验人员 |
1(机工中级加驾驶证) |
汽车维修电工(中级) |
2 |
合 计 |
5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
2 |
进出厂登记制度 |
3 |
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4 |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
5 |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
6 |
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
7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9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空气压缩机 |
2 |
故障诊断设备 |
3 |
数字式万用电表 |
4 |
充电机 |
5 |
电解液比重计 |
6 |
高频放电叉 |
7 |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
8 |
电路检测设备 |
⑷三类机车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200 |
合 计 |
25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企业管理负责人 |
1 |
技术负责人 (相关大专或中级职称) |
1 |
检验人员 |
1(机工中级加驾驶证) |
汽车维修工 |
高级 |
1 |
中级 |
1 |
合 计 |
5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
2 |
进出厂登记制度 |
3 |
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4 |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
5 |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
6 |
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
7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9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
2 |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
3 |
变扭器维修设备 |
4 |
变扭器切割设备 |
5 |
变扭器焊接设备 |
6 |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
7 |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
8 |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
9 |
油路总成测试机 |
10 |
液压油压力表 |
11 |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
12 |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
⑸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40 |
合 计 |
7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车身清洁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机动车清洗管理处)的批准,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 |
4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举升设备或地沟 |
2 |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
3 |
吸尘设备 |
4 |
除尘、除垢设备 |
5 |
打蜡设备 |
6 |
抛光设备 |
⑹三类机动车维修(涂漆):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40 |
生产厂房 |
120 |
合 计 |
1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漆工(中级)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证明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举升设备 |
2 |
除锈设备 |
3 |
砂轮机 |
4 |
空气压缩机 |
5 |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
6 |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
7 |
吸尘、通风设备 |
⑺三类机动车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空气压缩机 |
2 |
漏气试验设备 |
3 |
轮胎气压表 |
4 |
千斤顶 |
5 |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
6 |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
7 |
轮胎修补设备 |
8 |
车轮动平衡机 |
⑻三类机动车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40 |
合 计 |
7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机工(中级) |
1 |
汽车维修机工(初级)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举升设备 |
2 |
四轮定位仪 |
3 |
空气压缩机 |
4 |
轮胎气压表 |
⑼三类机动车维修(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40 |
合 计 |
7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机工(中级) |
1 |
汽车维修机工(初级)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
2 |
换油设备 |
3 |
废油收集设备 |
4 |
举升设备或地沟 |
5 |
空气压缩机 |
⑽三类机动车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机工(中级)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
2 |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
3 |
弹簧试验仪 |
4 |
千分尺 |
5 |
厚薄规 |
⑾三类机动车维修(曲轴修磨):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60 |
合 计 |
9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曲轴磨床 |
2 |
曲轴校正设备 |
3 |
曲轴动平衡设备 |
4 |
平板 |
5 |
V型块 |
6 |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
7 |
外径千分尺 |
8 |
无损探伤设备 |
9 |
吊装设备 |
⑿三类机动车维修(气缸镗磨):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60 |
合 计 |
9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立式精镗床 |
2 |
立式珩磨机 |
3 |
压力机 |
4 |
吊装起重设备 |
5 |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
6 |
量缸表 |
7 |
外径千分尺 |
8 |
厚薄规 |
9 |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
10 |
平板 |
⒀三类机动车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
2 |
气焊设备 |
3 |
钎焊设备 |
4 |
空气压缩机 |
5 |
喷漆设备 |
6 |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
⑽三类机动车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机工(中级)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
2 |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
3 |
弹簧试验仪 |
4 |
千分尺 |
5 |
厚薄规 |
⑾三类机动车维修(曲轴修磨):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60 |
合 计 |
9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曲轴磨床 |
2 |
曲轴校正设备 |
3 |
曲轴动平衡设备 |
4 |
平板 |
5 |
V型块 |
6 |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
7 |
外径千分尺 |
8 |
无损探伤设备 |
9 |
吊装设备 |
⑿三类机动车维修(气缸镗磨):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60 |
合 计 |
9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立式精镗床 |
2 |
立式珩磨机 |
3 |
压力机 |
4 |
吊装起重设备 |
5 |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
6 |
量缸表 |
7 |
外径千分尺 |
8 |
厚薄规 |
9 |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
10 |
平板 |
⒀三类机动车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
2 |
气焊设备 |
3 |
钎焊设备 |
4 |
空气压缩机 |
5 |
喷漆设备 |
6 |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
⒁三类机动车维修(空调维修):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40 |
合 计 |
7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机工(中级) |
1 |
汽车维修电工(中级)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2 |
气焊设备 |
3 |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
4 |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
5 |
数字式万用电表 |
⒂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辆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美容装璜工(中级)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缝纫机 |
2 |
锁边机 |
3 |
工作台或工作案 |
4 |
台钻或手电钻 |
5 |
电熨斗 |
6 |
裁剪工具 |
7 |
烘干设备 |
⒃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辆玻璃安装):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人员构成 |
人数要求(人) |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四、设备条件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工作台 |
2 |
玻璃切割工具 |
3 |
注胶工具 |
4 |
玻璃固定工具 |
5 |
直尺、弯尺 |
6 |
玻璃拆装工具 |
7 |
吸尘器 |
(二)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80 |
合 计 |
110 |
二、人员条件 |
岗位 |
人员要求 |
技术人员 |
1人(相关专业初级职称) |
财务人员 |
1人(会计证) |
技术工人 |
6人(至少2名中级以上摩托车修理工,并配备持证焊工) |
质量检验人员 |
1人(摩托车维修中级工,并持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 |
合 计 |
9人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质量保证制度 |
2 |
检验制度 |
3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4 |
设备管理制度 |
5 |
安全管理制度 |
6 |
安全操作规程 |
7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8 |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技术资料 |
四、其它 |
中外合资(合作)、特约维修中心(站)必须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并且还应符合国家对合资(合作)企业和摩托车生产厂家对其特定的各项要求。 |
五、设备条件 |
设备种类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维 修 设 备 工 具 |
1 |
零件清洗设 |
2 |
铿缸设备(允许外协) |
3 |
磨缸设备(允许外协) |
4 |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
5 |
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台) |
6 |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
7 |
补胎专用工具 |
8 |
充电设备 |
9 |
钻床 |
10 |
涂漆设备(允许外协) |
11 |
压力机 |
12 |
空气压缩机 |
13 |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
14 |
焊接设备 |
15 |
砂轮机 |
16 |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
17 |
扭力扳手 |
量
具
仪
表 |
18 |
外径千分尺 |
19 |
内径千分尺 |
20 |
磁吸表座 |
21 |
游标卡尺 |
22 |
厚薄规 |
23 |
万用表 |
24 |
转速表 |
25 |
轮胎气压表 |
26 |
气缸压力表 |
27 |
点火正时测试仪 |
28 |
检验平板 |
29 |
平尺 |
30 |
排气分析仪 |
31 |
制动试验台(允许外协) |
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
一、设施条件 |
经营场地 |
面积要求(M2) |
停车场地 |
30 |
生产厂房 |
30 |
合 计 |
60 |
二、人员条件 |
岗位 |
人员要求 |
技术人员 |
1人 |
技术工人 |
2人 |
合 计 |
3人 |
三、管理制度 |
序号 |
制 度 名 称 |
1 |
质量保证制度 |
2 |
检验制度 |
3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4 |
设备管理制度 |
5 |
安全管理制度 |
6 |
安全操作规程 |
7 |
消防、环保承诺书 |
8 |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技术资料 |
四、设备条件 |
设备种类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维
修
设
备 工 具 |
1 |
零件清洗设备 |
2 |
气门研磨设备或工具 |
3 |
举升作业平台 |
4 |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
5 |
补胎专用工具 |
6 |
充电设备 |
7 |
压力机 |
8 |
空气压缩机 |
9 |
砂轮机 |
10 |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
11 |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
量 具 仪 表 |
12 |
外径千分尺 |
13 |
内径千分尺 |
14 |
磁吸表座 |
15 |
游标卡尺 |
16 |
厚薄规 |
17 |
万用表 |
18 |
转速表 |
19 |
轮胎气压表 |
20 |
气缸压力表 |
(三)汽车快修(A类/B类)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一、设施条件 |
项 目 |
面积要求(m2) |
厂 房 场 地 |
170(门面宽≥7米) |
其 中 |
生产厂房 |
150 |
业务接待室 |
20 |
二、设备条件(“√”表示应配备,“-”表示不需配备) |
序 号 |
设 备 名 称 |
A类 |
B类 |
1 |
外部清洗机 |
√ |
√ |
2 |
废油收集机 |
√ |
√ |
3 |
润滑油、脂加注器 |
√ |
√ |
4 |
添加剂加注器 |
√ |
√ |
5 |
打蜡抛光设备 |
√ |
√ |
6 |
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设备 |
√ |
√ |
7 |
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 |
√ |
√ |
8 |
举升机或工作地沟 |
√ |
√ |
9 |
空气压缩机 |
√ |
√ |
10 |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 |
√ |
11 |
轮胎动平衡机 |
√ |
√ |
12 |
废气净化装置 |
√ |
√ |
13 |
四轮定位仪 |
√ |
- |
14 |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
√ |
- |
15 |
电脑解码仪 |
√ |
- |
三、人员条件 |
工种 |
技术等级 |
人数要求 |
检 验 员(汽车维修工) |
中级(持有驾驶证) |
1 |
汽车维修工 |
中 级 |
1 |
汽车维修电工 |
中 级 |
1 |
结 算 员 |
|
1 |
四、其它 |
1 |
应建立客户投诉登记、受理和处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机构和不少于5个汽车快修站组成 |
4 |
加盟的汽车快修站需提供加盟协议和统一标识、总部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
5 |
汽车快修站门面外墙应悬挂本市汽车快修站统一的灯箱标志 |
(四)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GB/T16739的相关条款执行。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六、审批数量
本市中心城区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其余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一、二类机动车维修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
2 |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基本资料并盖章)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
4 |
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请事项。平面示意图标示清晰 |
5 |
厂房、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租赁协议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填写完整,来源证明真实有效 |
7 |
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检定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
8 |
外协设备的合同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合同真实有效 |
9 |
人员名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来源证明合法性、有效性 |
10 |
人员来源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b.工程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c.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1 |
管理制度目录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规定要求 |
12 |
环保、消防部门证明(或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2.三类机动车维修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汽车专项维修 |
企业 |
个体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
2 |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申报审核表 (由申请单位填写基本资料并盖章) |
√ |
√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
3 |
业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
4 |
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请事项。平面示意图标示清晰 |
5 |
厂房、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
√ |
√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租赁协议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填写完整,来源证明真实有效 |
7 |
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检定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
8 |
外协设备的合同书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合同真实有效 |
9 |
人员名册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来源证明合法性、有效性 |
10 |
人员来源证明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身份证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b.工程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c.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1 |
管理制度目录 |
√ |
√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规定要求 |
12 |
环保、消防部门证明(或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 |
√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1、“√”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2、凡三类机动车维修申请多个项目,对设施条件和人员条件应分别叠加,设备条件和管理制度不必重复配置和制定。 |
3.一、二类摩托车维修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一、二类摩托车维修 |
企业 |
个体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 |
原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
2 |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申报审核表 |
√ |
√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
3 |
业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
4 |
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请事项。平面示意图标示清晰 |
5 |
厂房、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
√ |
√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租赁协议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填写完整,来源证明真实有效 |
7 |
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检定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
8 |
外协设备的合同书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合同真实有效 |
9 |
人员名册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来源证明合法性、有效性 |
10 |
人员来源证明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身份证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b.工程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c.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 |
√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1 |
管理制度目录 |
√ |
√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规定要求 |
12 |
环保、消防部门证明(或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 |
√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
4.机动车维修经营地址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3 |
经营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
4 |
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请事项。平面示意图标示清晰 |
5 |
厂房、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租赁协议原件核对后退回 |
6 |
有关部门证明(或者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7 |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
5.机动车维修业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合法 |
3 |
上海市交通港航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填写完整、真实 |
备注: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
6.机动车维修业户许可证补证(换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登报遗失公告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 补证时提供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换发、补发证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要求填写 |
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破损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指证件毁损的 |
7.机动车维修业户歇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信息一致 |
2 |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业户歇业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填写完整、真实 |
3 |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
原件 |
1 |
铜质 |
原件 |
4 |
合格证购用卡、未使用的合格证等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 |
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收回 |
3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
4 |
厂房、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租赁协议原件核对后退回 |
备注:分项名称1、2、3、4、5、8中,若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是租赁的,许可期限与经营者的场地租赁协议(合同)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交通港航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详见交通网http://www.jt.sh.cn“网上办事”-“汽车维修”) 3.《上海市交通港航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备案表》 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换发、补发登记表》 5.《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业户歇业表》 6.《上海市交通港航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适用于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汽车快修(A类/B类)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地址变更。 承诺期限: 机动车维修业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歇业,补证(换证),延续:当场办结。
备注:许可证批量换证按公告时间。
九、审批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样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沪价行(1999)第072号。 (四)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本、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依申请变更(指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变更)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达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1)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快修(A类/B类)经营许可、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变更、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变更、汽车快修(A类/B类)经营范围变更、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营范围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地址变更。 (二)依申请变更、补证(换证)、依申请注销、延续 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1)机动车维修业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 (2)机动车维修业户补证(换证); (3)机动车维修业户歇业; (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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