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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2    阅读次数:1350     

文号: 沪财税〔2014〕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4-01-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450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4500元。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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