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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1/16    阅读次数:1718     

沪人社就发(2010)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的要求,为加大对创业者经营场地扶持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二)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四)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

  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含本市劳动者和外来从业人员)。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创业组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可以计入补贴人数范围。

  (二)享受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四、补贴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在首次提出房租补贴申请后,可每季度申请一次。

  (二)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从业人员名册;

  4、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

  5、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时间、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补贴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四)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五、支付方式

  房租补贴经费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委托代理发放的银行,支付到创业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支付到指定的业主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区县承担的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本意见规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与贷款贴息政策,在同一年度内可同时享受。

  (二)自雇创业者申请享受房租补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房租补贴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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