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0]24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管理职责)
在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提出具体补助意见,汇总形成年度分批推进计划,报市联席会议批准后转送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来源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各区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县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其中,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县,需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下列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一)重点调整项目
1.列入国家和本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或者生产线;
2.年减少能源消耗量在400吨标煤及以上,或者年减排二氧化硫6吨及以上,或者年减少化学需氧量(cod)300公斤及以上的单体调整项目;
3.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1.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达50家及以上,其中70%以上属于国家和本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
2.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500亩及以上的;
3.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达1500人及以上的;
4.区域内企业成片调整后,根据《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的要求,继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本市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的;
5.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区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用途)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分流,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以及经市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专项补助标准)
(一)重点调整项目专项补助标准(由被调整企业自选一种)
1.按照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的补助标准:以调整项目前一年度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市统计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1吨标煤补贴300元。
2.按照减少排污量计算的补助标准:以被调整项目上一年度污染统计数据为核算依据,根据市环保局审核确认的直接减少废气、废水相关指标的排放量合计计算。
(1)废气。每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各补助12000元。
(2)废水。每减少1吨化学需氧量(cod)补助7000元,每减少排放1吨氨氮化学物补助8000元。
在本市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用地认定,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一倍。
重点调整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标准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按照本区域实施结构调整时分流安置的职工(指原已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计算,标准为不超过实施结构调整前一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其中,三分之一由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负担,其余三分之二由区县、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专项补助。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申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企业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总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申请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数额,配套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等。
(二)企业结构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目标任务、调整完成的时间节点、职工分流预案和稳定工作等的主要措施。
(三)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信息表(见附表1)。
(四)企业或者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
第八条(审核)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对申请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申请材料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具体意见,申请单位据此进行修改后按原程序上报。
第九条(编制资金计划)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实施结构调整的方案,结合签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责任书》,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分批推进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拨付资金)
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分批推进计划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专项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实施结构调整的方案启动后,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70%;余款部分待结构调整完成后,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控股集团公司填报《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笔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再行拨付。
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资助的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监管,推进实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报告。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负责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结构调整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抽查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资助的项目、区域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表1: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信息表
附表2: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笔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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