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在烟和酒方面的支出属于业务操行费支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业务操行费是可以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但是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新人企业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对原的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很显然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必须将超过的部分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那么也就意味着存在少缴税等的问题,因而审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都会对其追征少缴纳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