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4年1月1日起,根据沪国税征科〔2013〕33号文要求,将改进纳税申报的催报方式。
申报期内,改变过去以电话提醒为主的催报方式,而以短信通知、税企互动平台提示、电子申报客户端提示等多种方式代替。申报期结束后,对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分局子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电子屏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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