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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新规:弄虚作假企业将贴"不诚信"标签
2013/10/23    阅读次数:609     

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正享受与国际接轨的优质营商环境。在此势头下,自贸区内近期掀起壳公司注册潮。

昨日 (10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针对这一愈演愈烈的现象,上海工商局发布最新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试验区内登记的企业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被抽查发现或被举报查实有违法行为、申报不实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被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还将被监管部门贴上“不诚信”的标签。

自贸区内出现了一些 “上海大妈”买壳投资的现象。自贸区内某一代理中介服务机构人士告诉记者,近期确实不乏抢先注册虚拟公司,以待高价转让的“投资者”。

针对这些现状,记者在《规定》中也找到了相关政策的跟进。记者了解到,《规定》主要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统一营业执照样式等多项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试验区内企业须主动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如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登记机关无法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企业取得联系,将被登记机关载入 “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必须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才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不“悔改”的企业,则将永久在经营异常名录上公示,不得除名,还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规定》所指的企业是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试验区内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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