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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1500万元三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3/10/17 阅读次数:637
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周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进行公开宣判。
敖汉旗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伙同周某某(在逃)成立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75元,税额418606.80元,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401824.75元。并于2012年2月16日、2月23日、3月16日三次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4401.80元,税额1680348.42元,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1680348.42元。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成立奈曼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2日向江西鸿烨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20元,税额418606.80元,已进行纳税申报,在江西鸿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发票时,被奈曼旗国家税务局及时发现并将已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收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周某伙同周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份至8月份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0份,已查证属实3份,虚开金额3013880元。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赤峰锦鹏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收购发票50份,金额30715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 、张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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