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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3/10/14    阅读次数:524     

文号: 沪公局发〔2013〕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文日期: 2013-10-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86号)的精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评选推荐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同时,开展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本市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内设机构等。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本市税务系统的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主要是2009年以来在加强税收管理,推进税收改革,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确保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如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也可以参加本次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评选推荐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25个、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25名(其中推荐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4个、先进工作者2名)。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过硬。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干部职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

  2.业绩显著。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宗旨,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在坚持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征管、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纳税人的信任和好评。

  3.作风优良。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在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成效明显。

  4.廉洁高效。坚持反腐倡廉和税收中心工作相结合、加强教育与严格监督管理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促使干部职工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端正党风政风行风。2009年以来全员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5.近3年内曾获得市委市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相关奖项的优先推荐。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恪尽职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税务职业道德,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秉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为纳税人服务,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3.业绩突出。有较高税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反避税、税务稽查、征管改革及金税三期建设等重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在改进单位行政管理、提高税收工作效率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4.模范带头作用显著。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的工作准则,在本单位、本系统有鲜明先进性、代表性,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6.2009年以来三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优秀,近3年内曾获得市委市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相关奖项的优先推荐。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程序公平。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下而上,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上海税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单位名称或姓名和简要事迹,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评选要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一线同志倾斜。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凡任期内本部门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推荐单位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所有推荐对象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于伪造身份、杜撰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税务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具体组织推荐和评选工作。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1和附件2),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2000字。推荐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对象产生程序、推荐意见、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本单位公示证明等。《审批表》、推荐工作报告和先进事迹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3份,先进个人须同时附本人近期2寸半身彩照3张,于2013年10月25日前报市税务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对全国税务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国家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对本市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给予集体记功奖励并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个人记功奖励并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组成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联 系 人:石卫平 袁亭亭

  联系地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

  (肇家浜路800号903室)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9033、69035 

 

  附件:1. 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 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沪公局发〔2013〕2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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